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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后勤修缮工程项目管理办法(试行)
发布时间:2017-01-12   点击数:

第一章     

第一条  为加强后勤修缮工程项目管理,实现项目管理的程序化、规范化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规定,结合学院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自有资金、上级财政拨款支付的校舍、道路、电力(强电系统)、水暖、绿化等在内的修缮项目。

第三条  项目受理、审核、管理、结算分别由后勤办和南区、西区后勤服务公司负责;项目监理人员由申请单位选聘;项目比选、验收、监督等工作由学院相关单位负责组织。

第四条  后勤修缮工程项目分为专项项目和日常项目。预算在20000元以上(含)的项目或不在后勤服务公司日常维修范围、应由学院承担的项目,可申请为专项项目。专项项目由学院预算安排专用资金解决,日常项目由南区、西区后勤服务公司各自后勤经费解决。因学院专项项目经费有限,为保障正常教学、办公及生活秩序,专项项目经费不能解决的,由南区、西区后勤服务公司根据自身后勤经费情况给予解决。

专项项目或单次集中安排维修的日常项目,达到学院规定公开招标额度,或大类相同、接近,通过项目合并能够达到学院规定公开招标额度的项目,按照《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招标管理办法》及相关规定执行。

专项项目责任单位为后勤办,日常项目责任单位为南区、西区后勤服务公司。

第五条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,经党政联席会批准后,可不适用本办法:

(一)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需紧急修缮的;

(二)涉及安全稳定、师生生命财产遭受威胁、学院利益遭受损失等情况,需紧急修缮的;

(三)其它特殊情况。

第二章  项目申报与审批

第六条  申请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,申报项目立项,后勤办和南区、西区后勤服务公司分别负责项目的受理、审核,并协助申请单位确定项目预算。

预算在5000元以上(含)项目,申请单位须填写《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后勤修缮工程项目审批表》,上报有关责任单位。

第七条  日常项目预算在5000元以下的由责任单位审核后立项;预算在5000元以上(含)、10000元以下的由责任单位审核后,报分管副院长审批立项;预算在10000元以上(含)、20000元以下的,由责任单位审核后,经分管副院长签署意见,报院长审批立项;20000元以上的日常项目和专项项目(含临时追加的专项项目),由责任单位审核后,经党政联席会同意后立项。

第三章  项目比选

第八条  预算在20000元以下的项目,责任单位确定施工单位;预算在20000元以上(含)、100000元以下的项目,比选确定施工单位;预算在100000元以上(含)的项目,责任单位起草招标文件,按照学院招标管理办法,招标确定施工单位。

(一)预算在20000元以下的项目

责任单位负责成立工作小组,工作小组审核项目预算合理性后确定施工单位。

(二)预算在20000元以上(含)、100000元以下的项目

责任单位负责比选工作具体组织,发布项目名称、工程做法、比选安排等项目相关内容,组织踏勘现场等事宜。参加比选的施工单位由责任单位负责推荐。比选小组评委一般不少于3人,实行最低价确定施工单位的项目,比选小组评委由申请单位、责任单位、财务部各派一人组成,如申请单位和责任单位相同,评委由申请单位(责任单位)、财务部、学院办公室各派一人组成;实行综合评分法比选的项目,比选小组评委由责任单位、财务部、办公室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。比选小组确定施工单位,填写《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后勤修缮工程项目比选记录单》。

第九条  比选工作应遵循公平、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。比选项目至少应有三家施工单位参与,达不到三家的需另行组织比选。

第十条  预算在5000元以上(含)的项目,责任单位须与施工单位签订项目合同。

第十一条  施工单位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企业,具备项目所需相关资质,具有单独完成项目的能力,坚持技术力量比较强、利于合作、信誉良好的企业优先原则。

施工单位有违规行为列入“黑名单”者,三年内取消参与我院所有项目的资格。

第四章  项目实施

第十二条  项目实施过程中,申请立项单位负责协调学院相关部门进行施工配合、负责监管施工质量与现场安全、确认项目变更与材料认质认价等;责任单位负责签订合同、组织施工交底、审核项目变更与材料认质认价、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等。立项申请单位应明确具体责任人进行项目监理,监理人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、行业规范及学院相关要求严格履行监理职责。

第十三条  除特殊情况外,项目应按既定方案施工,严格控制项目预算。项目变更与材料认质认价需有关各方确认审批后,方可执行。

(一)施工单位填写《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后勤修缮工程项目变更单》,申请单位与项目监理人员负责确认,责任单位负责审核,待分管副院长与院长审批后,方可实施。

(二)施工单位填写《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后勤修缮工程项目材料认质认价单》,申请单位与项目监理人员负责确认,责任单位负责审核,待分管副院长与院长审批后,方可实施。

第十四条  相关部门和人员必须严把项目质量关,严禁施工单位在项目上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、配件和设备。隐蔽工程覆盖前必须逐道工序验收,未经验收不得允许施工单位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。

第十五条  项目所用主要材料优先选用当地或国内名优品牌产品。对于需要严格控制主材品质或主材占工程比重较大的项目,可以采用比选方式确定主材供货价格和供货单位,不再由施工单位自行购买。

第五章  项目验收与结算

第十六条  合同金额在20000元以下的项目,由责任单位与申请单位共同验收,并做好相关记录。

合同金额在20000元以上(含)的项目按以下程序验收。

1.凡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由施工单位填写《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后勤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申请》报责任单位。

2.学院监督人员、申请单位、责任单位共同负责组织项目验收,验收组应不少于3人。验收完成后验收组填写《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后勤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单》。

3.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交付申请单位使用。

4.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,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整改,整改完成后再次组织验收,直至合格。

第十七条  对验收合格的项目,责任单位负责与施工单位签订审计协议,办理审计报送、合同款结算等手续。

(一)结算价格在5000元以上的项目须送交审计部门审计后才能办理结算手续。

(二)结算价格在20000元以上(含)的项目

1.责任单位对结算进行初审,初审时施工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编制项目竣工结算书,并将相关竣工资料报送责任单位。

2.初审通过后,责任单位填写《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后勤修缮工程项目报审单》并附所有项目竣工资料,送审计部门进行审计,确定项目最终结算价格。

责任单位根据实际情况,提供以下项目竣工资料:合同、询价或比选文件、图纸、比选记录单、项目竣工结算书、项目变更单、材料认质认价单等。

(三)项目结算编制必须实事求是,工程量如实计算,定额套用相对准确。审计费由学院承担,审计费计取比例以审计部门的委托审计合同为准。

第十八条  责任单位与施工单位应约定项目质保期,质保期一般不低于一年,国家或行业有明确规定的服从该规定。项目结算时应按结算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质保金,一般不低于5%

对项目质保期出现的问题,申请单位填写《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后勤修缮工程项目报修单》交责任单位,责任单位联系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进行维修并做好回访工作。若施工单位维修不及时影响学院使用的,责任单位有权另行安排其他单位或人员进行维修,所需费用从该项目质保金中支付。

第十九条  责任单位负责项目资料整理、归档工作。在项目修缮中增加的固定资产,由责任单位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落实固定资产入账手续。

第六章  监督检查

第二十条  凡与询价对象、比选参与人有各种密切社会关系的人员在比选、验收等环节必须回避。监督人员监督比选过程及评委、工作人员遵守有关纪律要求的情况。

第二十一条 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后勤修缮工作进行监督,举报违法违纪行为。

第二十二条  参与项目的工作人员应自觉遵纪守法,遵守职业道德,严格执行工作程序,认真履行岗位职责,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;对在项目实施中贪污受贿、弄虚作假、徇私舞弊、玩忽职守及侵害学院利益的相关人员给予严肃处理;触犯法律的,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。

第七章    

第二十三条 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二十四条 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学院此前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
          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河北经贸大学经济管理学院
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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